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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」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次定期會第8次會議決議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4年6月10日府行法一字1046002658號令公布。檢送上開自治條例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6/10
發文日期:2015/6/10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659號
主旨:「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」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次定期會第8次會議決議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4年6月10日府行法一字1046002658號令公布。檢送上開自治條例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雲林縣議會104年5月21日雲議議民定1字第10400007591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縣環境保護局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-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公布令
  •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